三亚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三亚市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三亚市房地产业协会,由在三亚市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搞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行业与行业及社会的联系,推动房地产业的改革与发展,搞活房地产业,发挥房地产业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中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三亚市民政局和海南省房地产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海南省三亚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探讨三亚房地产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调查、搜集、整理房地产业有关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规划、管理法规的建议,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法规制定的调研、草拟工作。
(二)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规行约,收集房地产开发经营中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参与对本行业的经营活动指导,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企业年审及考评、表彰工作。
(四)协调本行业企业间和其它行业间的重要经济活动,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五)开展咨询服务,定期出版行业刊物,提供市内外的市场信息。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房地产业培训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高房地产开发经济、业务和技术水平。
(七)开展与省内、外房地产业同行业间联系交往和进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上一级协会委托本协会办理的事项,开展各项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三)单位会员须是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四)个人会员须是对房地产业有所研究且热心于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
(二)协会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咨询、信息、广告、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优先得到本会的书刊和资料权;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经常向协会提供本单位开发经营和管理工作情况及经验,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房地产业的新动态;
(五)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主动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在本届内有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有二次无故不请假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退会会员如要求重新入会须重新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的,依本章程规定程序审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调整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六)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讨论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它有关事项,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实体机构和专业工作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的聘任等事项;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协会终止动议草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会议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行政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建议名单;
(四)负责协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
(五)处理协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协同常务副会长履行第二十五条的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省及本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审计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修改草案经
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三月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亚市房地产业协会
二00三年三月七日